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发票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1〕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4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1年12月5日起,全市旅店业纳税人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旅店业纳税人现行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旅店业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适用于娱乐业)》等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后,旅店业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需统一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凡符合条件的旅店业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领购事宜;于2012年1月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及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