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填写完整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节 代开发票退票
第二十条 因纳税人原因导致发票开具错误或发生业务收入退款的,纳税人可以向受理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退票。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退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附件3);
(四)经营活动业务收入发生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五)已取得的发票原件。
第二十二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退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
(四)经营活动业务收入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五)已取得的发票原件。
第三章 发票防伪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使用无碳压感防伪纸印刷,规格为210mm×139.7mm,发票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密码区”内的二维条码以及右上角打印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票面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具有唯一对应性。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登陆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发票查询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可以查询“发票名称”“购票单位名称”“购票时间”“售票地税机关”等信息;继续录入“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开票时间”“开票金额”“验证码”,可以查询票面详细信息。
查询信息与票面信息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取得和保管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