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活动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原件;
(五)劳务代理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应当同时提供具体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务费发放明细(应当有用工人员签字);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房屋出租发票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在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第十四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普通代开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经营活动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
(五)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房屋出租发票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 建筑安装业一般代开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业一般代开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后,使用项目登记识别号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行为。
我市纳税人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项目或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需代开发票的,适用一般代开发票程序。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业一般代开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报验项目登记表》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建筑安装业简易代开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业简易代开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办理简易项目登记后,使用主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行为。
我市纳税人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项目需代开发票的,适用简易代开发票程序。
第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建筑安装业简易代开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建筑安装业简易代开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