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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6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代开和保管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1)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当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管理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开,是指由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代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发票开具和保管

  第五条 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实行“先税后票”方式征收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受理机关应当审核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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