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阅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档案、文件及资料,抽查监察监测数据;
(五)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整改方案,原则上1年内不再对其开展考核验收工作,整改完成后再重新提交考核验收申请。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考核验收且已达到整改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同时在本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区县(自治县)的基本情况、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报告、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的举报和投诉,由市环保局及时反馈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向市环保局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公示或经确认完成有关问题整改的区县(自治县),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称号。
第五章 复 核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可在称号终止前1年内递交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复核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交,并向市环保局报送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现行考核指标达标情况自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3个月内对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过复核的区县(自治县),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复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