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对创模规划进行审议后报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创模规划通过评审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一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制订《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度要求和落实措施。
第十二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和评估报告函报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经自查达到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且已完成《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向市政府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文件(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考核验收申请的同时,应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报告;
(二)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技术报告;
(三)《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实施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和市环保局收到相关验收资料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验收。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检查《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实施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