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与管理工作,发挥环保模范区县创建对环保工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创建和已经成功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区县。
第三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工作原则是:积极鼓励,分类指导;区县自愿,重在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第四条 市环保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并适时组织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以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为主,兼顾经济社会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达到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要求,经市政府考核验收、审议和公示,通过有关程序,授予“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称号。
第六条 已经成功创建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应持续改进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表率。
第二章 创建申请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创建市级环保模范区县的工作目标、组织领导机构和分阶段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 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以下简称创模规划)。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自规划颁布实施当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