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原件;
(四)填写完整的《发票缴销申请表》(附件10);
(五)需缴销的发票原件。
纳税人因丢失不能提供通用定额发票原件的,应当持登报作废声明原件办理缴销手续。
因霉变、水浸等原因损坏的通用定额发票,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方可缴销。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发票监制章”处做剪口处理,并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通用定额发票返还纳税人。
第三十条 迁移纳税人领购未用的通用定额发票,不需缴销,由地税机关进行数据迁移处理,纳税人可以在迁入地继续使用。
第六章 通用定额发票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开具通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准确盘点、核对、记录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第三十二条 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
第三十三条 已经开具的通用定额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5年,不得擅自毁损,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七章 通用定额发票的防伪
第三十四条 通用定额发票按照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面额,使用彩色纤维防伪纸印刷,规格为175mm×70mm,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第三十五条 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上角印有无色荧光墨,在伪钞识别仪灯光照射下显示大连地税标识图案。
第三十六条 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密码防伪技术,在发票联设有密码区,用银浆覆盖,刮开后显露。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登陆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发票查询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可以查询“发票名称”“购票单位名称”“购票时间”“售票地税机关”等信息。继续录入发票密码,可以获知该组发票的查询次数。
查询信息与票面信息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通用定额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地税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地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