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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5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定额发票,票样见附件1)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定额发票,是指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固定票面金额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通用定额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通用定额发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通用定额发票的领购

  第五条 依法在我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定额发票:
  (一)从事停车收费业务的;
  (二)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三)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
  (四)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上,其经营特点适合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
  (五)提供零星服务需要配套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通用定额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及背面留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使用发票认定申请表》(附件2)。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在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领购通用定额发票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准购金额、发票领购方式及交验期限等,并向其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附件3)及《发票领购簿》。
  经审核不符合领购通用定额发票条件的,应当向其下达《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附件4)。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
  第九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通用定额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验其已使用发票后,根据限购的发票种类和准购金额发售发票。
  第十条 通用定额发票月准购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
  第十一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和准购金额等信息,应当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5),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通用定额发票认定信息变更条件但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并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附件6)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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