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各急救指挥分中心在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督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责。
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指挥分中心,以下统称“急救指挥中心”。
第九条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
(四)按规定配备院前急救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院前急救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七)开展急救常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急救指挥车,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20专用救护车。
急救指挥车和120专用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标记和急救设备、设施。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证120专用救护车车况良好,接到呼救信息后,在五分钟以内派出救护车。
120专用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商场、机场、较大规模的车站、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