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市规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审核验收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按照本细则组织进行。其它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由审核单位所在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进行。
第四条 审核单位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和本市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2、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3、审核报告按照《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细则》通过了评估。
4、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无/低费方案已完成,中/高费方案基本完成。
5、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近期目标;
6、清洁生产组织机构稳定,正常开展工作;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
第五条 审核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情况总结。包括:
(1)能源、水、主要原材料消耗(含总量、产品单耗)情况;
(2)主要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3)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总量削减情况;
(4)能够反映审核前后经济效益变化的综合指标情况;
(5)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
(6)审核单位近期能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技术材料。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同时提交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报告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储、使用和处理处置情况。
第六条 审核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向所在地清洁生产工作行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区、县清洁生产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核单位有关情况进行预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审意见。
第七条 审核单位在通过预审查后,应将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有关材料应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