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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工作力度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工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工经(贸)委: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实施。这是我市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市政府第一次颁发的治超工作法规,也是市政府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体现。八月八日,市政府再次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全市的治超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详细的工作要求。全市工业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市政府《规定》精神,全面、迅速地落实治超工作任务和目标,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大工业企业要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企业生产运营中,严格自律,从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督查,自觉按《规定》要求,安排好企业运输工作,无论是企业自有运输车辆,还是租赁、借用、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运输车辆,在实施运输企业的原材辅料、产成品或其他设备、物资时,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对有特殊运输需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企业出厂前的货物运输车辆要经过装载质量的称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方可放行出厂,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没有设置车辆称重设施和自动路障装置的企业要于八月中旬前全部配置齐全,确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上路。

  二、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车辆生产必须与国家公告标准保持一致性的强制规定,生产销售合格的车辆产品,杜绝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违法行为。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自律,不迎合用户对所需车辆产品的非法要求,坚守一致性原则。对于不按国家强制标准非法生产、销售非标车辆产品的违规行为,要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企业车辆生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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