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认定的企业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经委提出变更认定证书名称申请;变更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重新申报认定。
认定工作每年三批: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底,4月底前完成认定;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底,8月底前完成认定;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底,11月底前完成认定。
二、认定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市将每年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县)经委、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认定管理,认真做好认定初审等有关工作,同时加强与同级财税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出现问题及时交换意见,以便协调解决。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并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表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表
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表》(一式五联)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4、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当年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抽样检验)
5、废渣等废弃物来源及有关证明材料
6、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认定需增加申请免税产品工艺配方
7、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需增加以下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并网调度协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及相关销售合同;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