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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相继印发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有关财税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认定程序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时由相关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取得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后,由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通过天津市经济委员会网站(www.tjec.gov.cn)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经委公告名单。通过公告的企业将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审批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认定材料转送区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经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审核制度,不进行公示、认定,不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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