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1〕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司法局:
为促进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请认定管理
(一)刑释解教人员在刑释解教后一年内,可凭刑释解教相关证明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所要求材料,直接向创业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目前暂有两种版本在我省并用,一种是2009年印制版本,封面为枣红色,烫金印有“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种是全国统一的2011年印制版本,封面为墨绿色,烫金印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和国徽图案。我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外省创业的,应当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全国统一版本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时,应加盖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章予以确认,作为审核劳动者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四)《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计(实际)工作时间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具体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发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