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
新版发票专用章适用所有在国税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
我省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规定的形状、规格、字体、颜色执行。根据我省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有15位和20位的实际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分为15位、18位和20位三种,但数字的字高、字宽、字体、总宽度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的要求一致。
三、财务专用章使用期限
凡在开具发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开具发票时应盖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
四、卷式发票专用章规格
印有单位名称的卷式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发票专用章规格,由省局负责在发票印制时统一缩小规格套印在发票上。
五、新版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凡新办开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已经印制完毕的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延长到发票使用完毕,但此后发生再次申请印制发票时应当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
六、新版发票专用章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