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为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
第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但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