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设计文件及相应图册(原件各3份)(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体位置、目前建设的阶段、工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设计图应为加盖项目设计单位图章的设计原图,至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目的平面位置图、剖面图);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原件3份)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建涉河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日常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件1份);
(四)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项目对防洪、排涝或水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原件1份);
(二)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三)根据《防洪评价》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的补充完善设计。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02〕50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四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防潮标准为100年一遇(含100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4.实施范围所在的河段为跨区河段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覆盖或填堵河道沟叉、废除防洪围堤的经深圳市水务局审查,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包括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引水和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构筑物和排污口等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二)《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二)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第
七条、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原件3份);
(四)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五)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旅游项目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