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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项目建议书(原件3份)及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5份);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报告: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3.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5份);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茅洲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深圳河)以上河流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河道整治工程;

  2.投资估(概)算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估(概)算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排涝工程;

  3.防潮标准高于50年一遇(含50年一遇)的海堤工程,或防洪标准高于100年一遇(含100年一遇)的河道堤防工程;

  4.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辖区内其他河道、堤防及排涝工程。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

  (二)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降低行洪标准,不造成水质污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

  (三)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四)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

  (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防洪评价》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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