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兴建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境的引水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河道堤防工程是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排涝、水环境改善的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涝、潮水危害或改善河道水环境而修建的水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
十九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
七条、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符合我市防洪(潮)规划或河道整治规划;
5.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
7.应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条、第
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
二条、第
三条、第
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
(二)初步设计报告: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符合我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4.明确工程技术方案,项目各项技术参数齐全、合理;
5.应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条、第
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
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