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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兴建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境的引水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河道堤防工程是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排涝、水环境改善的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涝、潮水危害或改善河道水环境而修建的水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符合我市防洪(潮)规划或河道整治规划;

  5.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

  7.应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二)初步设计报告: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符合我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4.明确工程技术方案,项目各项技术参数齐全、合理;

  5.应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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