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 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二) 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
十九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
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条、第
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
二条、第
三条、第
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九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第
十三条。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条、第
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
三条、第
五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涉及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