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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 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二) 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三条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涉及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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