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立项):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符合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
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
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
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