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水法〔2011〕461号)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取水许可
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
09 城市排水许可
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取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
七条、第
四十八条;
(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
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二)区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
日取地表水不满五万立方米的非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小于五千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五)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六)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
六条、第
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第
二十条;《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
十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
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条。
六、申请表格
《取水许可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