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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加快项目建设,保持投资合理增长

  (十七)抓好重大项目生成、储备和前期。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海洋经济战略推进要求,按照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及早抓好后续项目研究和生成,加快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十八)加快重大项目审批和落地。推进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坚决遏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的基础上,对国内领先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业项目,强化对标考核;对符合生产力布局规划的重特大产业项目在总量容量评审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全力给予支持,并纳入行政审批中心重点监察和考核内容,防止片面的总量容量审核抑制先进生产力的落地和布局;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项目,按照《宁波市重点工程评价及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1〕178号)实行单列考核、单独表彰。

  (十九)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允许民间创业主体采用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以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在建设用地、水、电、气等价格享受国有投资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和国有投资同等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在土地费用缴纳年限、税费上给予适当延长和减免。

  六、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新兴优势产业

  (二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行有保有压的差异化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各项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利用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杠杆,进一步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倒逼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转型升级。本政策各项优惠条款适用对象为全市中小微企业,但不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57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按照上述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精神认定并编制企业名单。积极利用区域规划、产业准入政策等,杜绝新上淘汰类和限制类产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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