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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积极推进金融创新。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推广委托贷款、转贷基金、集合信托等融资模式。支持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推进发展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抵押产品,完善动产抵押、知识产权抵押等操作办法,扩大抵押贷款渠道。合理评估企业抵押资产价值,以提高企业有效贷款。鼓励信托公司创新金融业务,借助市外资金满足本地企业融资需求。引导运用保险和社保资金投资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金融秩序,加大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高利贷、暴力讨债、多头担保等行为,积极维护金融生态,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规范融资中介市场,加强对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管理,防止出现非法金融活动。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各类不同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突破创新,先行先试,推进民间资本更多地利用上述规范化、阳光化的渠道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十三)优化金融服务。细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信贷增量和增速、“三严五禁”规定执行情况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为重点,改进金融机构考核、补助和奖励制度,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四、支持兼并重组,着力解难帮困

  (十四)帮助企业解决转贷困难。鼓励支持县(市)区制定出台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企业的应急转贷,避免企业资金链非正常断裂。

  (十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可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十六)以能动服务、能动司法帮扶困难企业。由银行、法院、担保机构、人力社保、公安及经信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推动开展逾期贷款调解合作,防止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对确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实行封闭操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帮助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平稳退出,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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