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企业创新扶持机制。推动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整合利用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资源,重点搭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支持力度,培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在保持并优化外贸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年市本级财政再增加3000万元,用于增加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补助。推动企业加快开拓国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营销网络,继续扩大办好区域性的宁波产品营销中心。
(七)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全面开展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根据地方税收归属,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宁波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以统一形象推广宁波产品,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开拓能力。
三、规范金融秩序,改进金融服务
(八)增加有效资金投入。利用我市良好的金融环境,引导各商业银行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以优质项目取得总行直贷、银团贷款、银票承兑等多种方式资金支持,确保信贷增量高于上年水平,确保全年信贷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
(九)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力度,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起,三年内每年新增2000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新增1000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成立股份制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推行新型信贷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
(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执行“三严五禁”规定,即严格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使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制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省政府确定的信用贷款试点任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开展金融专项检查,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