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围绕“强信心、增活力、稳运行、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的总体要求,结合宁波当前实际,就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信心

  (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切实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确保我市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制定执行。

  二、优化扶持机制,提升企业活力

  (三)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整合原有各类专项资金基础上,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基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

  (四)优化小微企业创业扶持机制。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每个县(市)区和卫星城各建1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所需土地指标予以单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