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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是否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4.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5.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以及对演练后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修改完善。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八)企业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企业要建立“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三细”(心细、安排工作细、抓工程质量细)、“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复查不能少)、“三必谈”(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谈心会)、“三提高”(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等一套适合本企业的生产班组工作机制,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十)企业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或进入其他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十二)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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