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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2010年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开工条件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精神,第一批2010年中央预算内项目将在4月底前下达。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开工条件,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立即能开工建设。继续推进并进一步完善项目集中联合审批常态化机制,按照“环境优化年”的要求,简化审批环节,切实做到审批大提速,审批事项实际办理时间比承诺时间提速60%以上,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提工作。
  四、明确职责,统筹财力,全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配套投资比例。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地方财力要向中央投资项目倾斜,确保配套资金需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首先用于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并抓紧拨付到位。
  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擅自改变建设地方等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认真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健全专户专账等建设资金监管制度,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投资,严禁用中央投资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尽快拨付资金,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项目总投资概算、年度计划、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
  六、继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整改工作质量
  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体系,不断增强监督检查整体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突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继续加强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突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的检查,对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项目,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的检查等。要科学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精心谋划,减少交叉和重复检查,要把扩大内需的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一实施。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保持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整改工作质量,对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
  请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推进我市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力争将项目尽早建成投入使用,为我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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