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科经局)、节能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76号)的要求,结合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审查情况,省里确定组织申报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通过国家备案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项目为2011年9月30日之前完工的项目(项目起始时间符合国家三批次节能服务机构备案要求),并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万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