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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十三、第二十条中的“发布”修改为“公布”。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第四条中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修改为“检验检疫”。

  四、第七条中的“机组和旅客人数、载量”修改为“机组和旅客人数、遣返人员情况、载量”。

  五、第十八条中的“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修改为“检验检疫”。

  六、第十九条中的“由海关监管”修改为“交海关处理”。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下达”修改为“公布”。

  九、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小汽车的编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合理定编,从严控制的原则。”

  二、文中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控购办公室”修改为“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

  三、删去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四、第八条修改为:“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依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省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批准;

  (二)设区的市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三)县(市、区)、乡(镇)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县(市、区)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五、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申请书和申请小汽车编制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定编文件;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

  六、第十条中的“省控购办公室”修改为“同级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

  七、第十二条中的“全额事业单位”修改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的事业单位”。

  八、第十三条修改为:“购置小汽车的单位,必须持小汽车定编文件和购车款来源证明等材料,向有审批权的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办理购置审批手续。”

  九、第十四条修改为:“小汽车转籍或者过户,转出单位应当到原审批机构申请注销原车编制档案;转入单位必须凭定编文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十、第十七条中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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