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源头治理。
1.加强规模养殖场死亡畜禽处置的监管。落实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责任,与规模养殖场签订责任书,动物养殖场要承诺不随意丢弃死亡畜禽,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有养殖的畜禽全部实行标识管理,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饲养场监管责任框架体系,依法对乱丢死亡畜禽的养殖场进行严厉查处。
一是健全养殖动物的养殖档案。制定养殖动物的标识管理办法,落实养殖场养殖动物的标识佩带制度,确保养殖动物来源的可追溯性。
二是建立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专区。建有沼气池的单位,可将待处理的死亡畜禽尸体分割后投入发酵池,利用发酵池的发酵作用,杀灭病尸所产生的寄生虫、细菌和病毒。利用每年春季或秋季发酵池大换料时期,清理出未氧化的骨骼残渣,集中投入备好的掩埋坑,消毒覆土深埋。对不具备沼气池的单位,应选择地势高燥,远离水源、村庄、养殖区的地点,设立死亡畜禽处理专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建立联场带户责任制。落实规模养殖场防疫责任制,建立防疫责任框架,指导督促规模场对死亡畜禽进行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对于国家规定的烈性动物疫病和不得异地处置的病死动物尸体,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处理的监督,深入养殖场(户)了解并掌握畜禽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无害化处理结果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死亡畜禽不按规定记录、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要责令当事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2.采取“补、奖、罚”等综合措施,控制丢弃死猪的源头。对养殖户自觉无害化处理死猪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举报他人乱丢死猪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发现乱丢死猪的,除责令无害化处理、承担处理费用外,依法从重处罚,所处罚款可用作奖励举报人资金,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规定实施。
(三)加强消毒灭源。要组织人员力量,指导灾区群众实施饲养环境的清理、消毒工作,对被洪水淹没过的养殖场、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和消毒。要加强畜禽饮用水的消毒,全面开展灭鼠、杀虫、灭蝇活动,彻底消除导致疫情发生的隐患。
(四)加强监测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强化监测工作,做好预警预报。一是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二是加强对与死亡畜禽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的监测;三是加强存在漂浮死猪的水域监测。全力确保各环节无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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