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死亡畜禽进行检验诊断,做好动物紧急免疫、检疫、监督执法以及动物疫情普查、监测、风险分析等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查处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等违法行为;在技术规程上对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养殖环境的消毒等进行监督指导。
(四)城建环卫部门。负责城区街道、水沟等范围内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五)水利部门和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对江河水域范围、沿岸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
(六)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负责对公路、铁路沿线等范围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等工作;要根据运载动物车辆经过公路收费站或者托运、承运留下的信息,对公路、铁路沿线德育的死亡畜禽进行追踪溯源,及时核实、确定违法丢弃畜禽的当事人。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动物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无害化处置工作,做好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动物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市销售制度,严厉打击上市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商务部门。负责对屠宰场内死亡畜禽的清理、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加大屠宰管理力度,重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九)环保部门。负责对被死亡畜禽尸体、排泄物、污染物、垫料等接触过的陆地环境、水域水质进行监测,提出环境评估、整治意见。
(十)卫生部门。对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所在地的人群进行医学监测,指导卫生消毒;对参与处置、接触死亡畜禽的人员进行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对乱丢弃死亡畜禽以及经营染疫、疑似染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等违反《
动物防疫法》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受理、处置其他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在明确以上职责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层层建立防控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守土有责,严防丢弃死亡畜禽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出现。
三、强化综合措施,切实做好死亡畜禽处置和消毒灭源工作
(一)设立观察打捞点。每到主汛期,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责任分工,在防城区防城江一桥、港口区西湾跨海大桥、东兴市北仑河江那七号界碑、防城区那良江桥、上思县明江在妙墟设立漂浮死猪观察打捞点,落实观察值班制度,组织力量打捞江河漂浮的死猪,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捞,随地发现、随地打捞,确保漂浮死猪不流入下游河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