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纸、政府门户网站、12121自动答询电话、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农村大喇叭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对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将分析预测结果通报海洋、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为有关部门组织防灾救灾和安排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五)市气象台负责全市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等工作,市内其他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根据中国气象局颁布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六)广播电视、通信、新闻出版及公共场所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台站做好预警信息播发的有关工作。
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接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在电视屏幕左或右上方保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图标,同时要以走字幕的形式播出预警信号及灾害防御指引,直至预警结束;接到台风或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市广播电台要适当加密插播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指引,直至预警结束。市广播电视台要解决夜间发生的突发较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插播的技术问题,制定夜间工作制度,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
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手机短信发布平台,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高效、快捷。
(七)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输工作。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公园、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国土、防汛、水产、渔政渔监、海事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山洪、地质灾害高发区或隐患区和重点水库、沿海港口(包括渔港)等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应在公共汽车显示屏、道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八) 传播媒介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播发预警信息,要确保传递的预警信息是适时的,必须及时播出、更新和取消气象预警信息,不得播发虚假、过时和非气象部门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
(九)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接到气象台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的防汛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灾害预警发生的乡镇,所在乡镇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督促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村(社区)值班人员,利用大喇叭等有效手段,及时向群众发布传播预警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