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做好灾害天气预警服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认识
我市地处低纬度沿海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特别是台风、暴雨、洪涝、雷电及滑坡、泥石流等气象衍生灾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显著增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努力增强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渠道畅通,有效覆盖,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发布通道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覆盖更多受众,有效防御和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播发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三)市气象局作为我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组织全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职责。日常气象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发布。当发布较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除通过正常通道发布外,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等专门报告、通报预警信息。
水利、民政、公安、教育、国土、市政、交通、广播电视、安监、海事、电信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