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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在“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等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内投资开发,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于2010年6月30日前主体建设动工并达到要求,且经市城建办和市住建委确认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减半收取;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占道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减半收取。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原东西大道、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改造和渔氵万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
  (二)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
  (三)凡未能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四)凡在“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五)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按照“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范围内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实施。
  (六)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实施期间,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而不适用的条款,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八)港口区、防城区执行本办法;东兴市、上思县可参照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九)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在此办法公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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