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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一)采取灵活引资方式,实行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用地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2010年6月30日前动工建设的项目并达到要求形象进度,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其用地问题可按下列办法优惠:
  1.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先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市人民政府再按所补交出让金额的90%予以奖励;对经营性用地变更用途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先按规定的标准征收,再按所交出让金额的50%予以奖励。
  2.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或变更用途的经营性土地,可免交因容积率提高使得面积增加而造成增加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容积率,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听证后认定确需变更的,项目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提高容积率所需增加的土地出让金。
  (三)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实现正负零、主体工程建成封顶和工程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
  对在2010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含二手房)的购买者,减半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10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代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1年6月30日;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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