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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2010年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的区、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年满18岁公民凭个人身份证首次购买住房的,按国家有关个人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只要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
  2.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比例及额度,对购买首套自住房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金额的,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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