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切实保障基层统计业务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县乡两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统一部署的大型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调查单位数,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重点解决基层统计机构业务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落后、办公场地较差等实际问题,逐步使全市基层统计机构的工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
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市、县、乡统计机构三级联网建设,下大力抓好乡镇信息网建设。建立县乡联网报送系统,积极推行大中型企业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小型企业网上传输,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通过统计信息化,规范基层统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联网直报,减少中间环节,排除各种干扰,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提高。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县级统计机构的基本任务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完成基层统计信息采集、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组织本辖区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是大中型企业和村(居)委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或电子统计台帐,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原始资料审核、上报、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县乡两级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和源头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源头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机构与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防止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错报、漏报现象,坚决依法查处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