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