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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较好。

  (七)合作社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已取得(或正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以上认证,产品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品牌认证,流通渠道稳定顺畅。

  (八)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四、评选办法

  (一)推荐

  根据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和合作社类型及区域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推荐数高于评选数20%的比例,全区推荐1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名额见附件2),由县(市、区)农业局按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研究,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请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成员个人账户、盈余分配方案、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等复印件。获得认证证书或拥有商标的被推荐合作社,请一并提供产品质量认证书、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认定、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二)审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将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农委)审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自治区农业厅审定。

  (三)审定

  1、专家评审。自治区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100个自治区级示范社。

  2、审批。把专家评审出的100个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报农业厅领导审批。

  3、公示。将经自治区农业厅领导审批后拟评为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在广西农业信息网公示,如无异议,由自治区农业厅下文公布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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