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桂农业办发〔2011〕118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评选2011年100个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的合作社为目标,在我区建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规范的组织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合作手段、突出的产业优势、较强的产品竞争力与带动能力、较大的经营规模和明显增收效果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面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水平。
二、参评对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运行时间满两年以上(截止申报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评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二)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三)档案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成员登记薄、会议记录薄、产品物资购销登记薄。
(四)合作社登记在册成员达5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成员30人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产品进入中心城区市场或跨区域销售。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或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