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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五、严格规范管理,积极用好用活政策,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一)加强全市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建立项目建设会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就项目立项、选址、用地规模等进行会审后方可签订相关引资合同,充分发挥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的审核作用,切实防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擅自承诺用地和非法批地。其中,属港口、防城两区人民政府引进的项目,其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必须要先经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同意,确保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产业布局的健康有序实施,用地手续按照“谁引资、谁引导”的原则由两区人民政府逐级报批。
  (十二)严格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对自治区每年分解下达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后续追加指标,各县(市、区)应合理安排,高效利用。自2011年起,对于各区、县(市)报批用地面积超过7公顷的单个项目,必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标安排计划。各县(市、区)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将指标从紧安排给前期完备可近期动工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务必于每年5月前完成用地组卷上报工作,超过5月未上报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收回其用地指标重新安排使用。各县(市、区)必须要按自治区要求,做好区位调整、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工作,多渠道争取获得自治区奖励指标。
  (十三)研究用好用活各项有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党中央加快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国务院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东兴开发开放试验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等有利条件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临时用地、征转分离、只征不转、先行用地、区位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使用的研究力度,针对用地对象的异同来区别使用。按照项目建设时序,轻重缓急,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城镇化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要注意对一些用地需求依法分流,纳入非建设用地管理。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以及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的,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用地(含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纳入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及时开展已批未征(或未用)土地的清理,合理运用区位调整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发改、工信部门要尽可能将合适项目申报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重大技改项目,争取享受更多用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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