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
(五)控制优化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项目选址阶段,规划、国土部门和城区政府要加强对接,认真比选方案,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用地;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用地规范和工业用地“五项指标”核减超标准用地。对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严禁在引进项目时无原则承诺项目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工业用地,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基础上,还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规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即“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从严从紧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用地,杜绝低效浪费。发改部门要严格核实拟建项目建设规模,规划部门要准确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尤其是容积率。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经批准的容积率最高限规划利用土地的,应限期整改或相应核减用地规模;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有关政策,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七)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用地。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有关文件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办公楼面积标准在国家标准未调整前,要严格按照原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严格控制业务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建设。在审批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合建的项目时,要严格控制业务用房规模,有标准的要根据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并且在批文中明确核定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面积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