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防政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立四年来,特别是国家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来,防城港市进入了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劲的时期,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主要预期目标。但是,在大开放大开发大建设的同时,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情况,违法用地和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也较为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一)高度认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此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彻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
(二)全面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市人民依法用地的意识。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合理用地,任何建设用地项目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正确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处于龙头地位,要充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建设中,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有关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