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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3II级
  II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II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省、市领导的批示,迅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4.4I级
  I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I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按照中央、国家有关部委、省、市领导的批示,迅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4.5应急结束
  4.5.1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处置工作已完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IV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Ⅲ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II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I级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报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批准。
  4.5.2IV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Ⅲ级、II级、I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部门。
  4.6新闻发布
  4.6.1新闻发布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注意社会和舆论反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正面引导舆论。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共同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关注国内媒体报道等。
  4.6.2新闻发布的原则和重点
  新闻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6.3新闻发布的审批
  (1)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需对事件进行新闻报道的,由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涉及重大、复杂、热点和敏感的,需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并经市政府新闻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新闻报道。
  (2)加强保密工作,涉及秘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接受中外记者现场采访和对外发布新闻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涉事的区(市)政府应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心理疏导、损失评估、赔偿、奖惩、查处等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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