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劳务紧急事件,指经营公司外派的劳务人员在境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财产损失、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3)境外非法劳务紧急事件,指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业务的我市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渠道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务工所发生的纠纷、伤亡、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根据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148号)的有关规定,在外籍船舶或港澳台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员类劳务人员发生在境外的突发事件不适用本预案。
1.4事件分类
根据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事态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IV级(一般)、Ⅲ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4.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
(1)受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可能造成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的;
(3)劳务人员受到伤害,在境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
(4)其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社会影响的。
1.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死亡1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造成我市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的;
(3)劳务人员受伤害较严重,在境外造成一定影响的;
(4)有市领导批示处理的;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影响的。
1.4.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造成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劳务人员受伤害严重,在境外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有国家部委、省领导批示处理的;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
1.4.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伤亡100人以上的;
(2)造成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安全及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
(3)劳务人员受伤害特别严重,在境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4)有中央领导批示处理的;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
1.5工作原则
1.5.1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因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境外劳务紧急事件,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对事件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