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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县级政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的专门机构和应急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要按要求配备好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设备。各级各部门要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应急队伍的数量和规模,明确负责人,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市本级要在完成应急队伍组建工作任务后3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县(市、区)的应急队伍向本级应急办报告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委、林业、安监、环境、住建、卫生、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要集成本行业、本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明确推进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加强应急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各应急队伍组建后,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事发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要经常性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防城港市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参照自治区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模式建立。各县(市、区)的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由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应以驻地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加强军地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规范用兵程序,充分发挥部队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军地联合力量,共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国防动员体系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必要时动员国防动员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落实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应急队伍日常培训演练和技术装备经费等保障经费待应急队伍组建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和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队伍建设规划,给予安排。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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