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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完善规划体系。省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定期组织修编。各市(州)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开发区发展规划,各开发区要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着力提高规划水平。拟新设和扩区调位的开发区要编制中长
  期发展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统筹做好开发区、城镇发展和生态空间布局,界定园区边界,确定规划控制区、重点开发区和预留发展区,明确“四至”范围、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功能区块及空间管制要求等重点内容。已设立的开发区要编制完善园区建设规划。
  严格按规划开发建设。开发区规划制定和调整按照有关程序
  报批,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园区开发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区调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各级各类开发区要根据发展实际,确定近中期建设区和预留发展区,分步实施、滚动开发。

第二节 完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开发区的组织领导和建设管理,统筹协
  调,优化布局,指导开发区建设发展,研究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开发区发展的协调服务工
  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政策研究、设立审核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指导,抓好开发区产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科技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业务指导,支持园区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商务厅负责推动开发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成都海关加强对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指导,建立有利于全省开发区发展的用地保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作中加强对开发区建设规划的指导。环境保护厅指导开发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省招商引资局加强对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省统计局做好开发区统计和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为全省开发区发展创造条件,凡涉及开发区的审批审核事项,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规范的原则,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所辖区域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政、经济、财政等管理职能和权限,各地可根据发展需要,将同级政府部门在开发区内所行使的相关管理职能,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由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行使。有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落到实处,在财政、土地、规划、劳动人事、外事和项目审批等政策方面为开发区发展提供支持。
  根据开发区发展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为开发区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第三节 强化政策支撑


  加快梳理现行政策,加强政策衔接协调,积极运用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配置手段,着眼开发区发展的关键领域,适时制定实施新的发展政策,为开发区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财政政策。各开发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根据财政状况,应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集中力量支持开发区发展。省财政支持
  产业园区建设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纳入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的产业园区。省级工业发展资金要加大对规划内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用于开发区的比例。环保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也要向开发区倾斜。
  新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可享受中央和省已确定的相关优惠
  政策。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规费可依法予以减免。对开发区内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土地政策。全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开发区倾斜,
  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开发区内引进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执行。省级开发区扩区调位和升级,必须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并
  通过相关评审验收。对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开发区,加快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保障水、电、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投资强度大,厂房设计在三层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金融政策。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开发区融资格局,推进金融机构与开发区企业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改善开发区融资环境,建立开发区担保体系和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的开发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创业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利用好公共融资平台,积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优先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或者发行债券。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建设,积极探索和运用 BT、BOT、TOT投融资模式,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合作方式,参与开发区内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协调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
  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完善适合工业园区特点的信贷管理方式,优化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争取上级行更大的信贷管理授权,扩大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投放。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进出口核销整体改革,引导企业用好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做好工业园区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开放合作政策。支持开发区参加省里组织的境内外重大招商
  活动,鼓励开发区通过西博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吸引国际国内投资。推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资源整合,进一步简化通关环节。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我省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支持开发区与国内外产业园区、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进行整体合作开发,支持对口支援合作园区发展。支持通过“飞地工业”等多种途径,有序推进省内开发区的合作共建,对合作共建的开发区妥善处理好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接收地的利益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实行税收分成。
  环保政策。各开发区应高标准设定项目准入门槛,严格禁止
  国家明令淘汰产能和我省限制的落后产业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开发区,控制投资强度低、单位产出低、建筑密度低的产业项目进入开发区。
  充分利用省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着力培育一批循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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