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扩大社会福利惠及面。以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事业等为重点,不断扩大社会福利覆盖面。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新变化,加快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养老服务受益人群。深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建设,保障每个示范社区日间照料基本床位数。建立适度的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加快社会化养老产业发展,新建、改扩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使老年服务机构的容纳人数明显增加。推进殡葬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在没有殡仪馆的地区,支持按标准新建殡仪馆,改造和改扩建一批功能落后的殡仪馆,试点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增强社会慈善意识,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积极开发慈善救助项目,推进慈善组织建设。
4.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改善城镇困难居民住房条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推行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稳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供应总量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体系。打破户籍限制,放宽保障准入条件,将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完成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中村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供应。
(二)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1.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承
受能力,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探索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及时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2.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根据物价、工资水平等因素和财政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和社会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和国办福利机构内收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条件。
五、重点建设工程